协会章程
自贡市人力资源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自贡市人力资源协会”,英文名称:“Zigong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下文均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热心全面提升我市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人力资源管理从业者,提升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搭建自贡市人力资源管理者学习分享、共同成长的平台,从而提高自贡市人力资源管理综合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桥梁,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本市人才管理机关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自贡市汇东路368号3楼3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人力资源政策研究——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会员进行人力资源方面的政策学习和研究,加强会员的行业自律。
(二)就业信息服务——搭建自贡市人力资源协会就业信息平台,开展人力资源信息调研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租赁服务,实现信息及资源共享。
(三)开展求职与招聘服务——帮助会员单位用好用活人才引进政策,拓宽会员单位人才招聘和引进的渠道,开展猎头服务,促进地方稳岗、就业。
(四)人力资源交流及人力资源指导——根据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热点、难点,开展人力资源管理的分享及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协会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交流及学习。
(五)开展培训服务——通过协会的讲座、论坛等研讨活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提升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培训活动,促进本地区人才发展。
(六)管理咨询服务——针对企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协会组成专家顾问团或外请咨询顾问深入企业进行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认真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单位会员为企业、事业、社会组织等各类法人单位;
(五)个人会员需具备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管理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会秘书长根据常务理事会授权,依照本协会章程对入会资格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或会员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本会的决算、变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执行其他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对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本会日常财务管理;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下发本会的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并执行;
(四)执行协会新会员的入会手续办理和对会员的处分;
(五)下发本会管理制度和工作决定并执行;
(六)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本会秘书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秘书处及各专业小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人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秘书处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和建议罢免。
监事应该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定,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推荐产生,由业界专家、协会成员企业人士等共同组成。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者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本协会会员年会费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执行:
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理事单位1000元/年
单位会员500元/年
个人会员200元/年
(二) 接受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会经费来源中列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 5 月 7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