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力资源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人力资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信用信息是指由协会在履行会员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会员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六条 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可采取如下方式披露:
(一)经会员单位授权公示或查询;
第七条 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包括会籍信息、联系信息、登记信息、招聘信息、岗位信息、环境信息、福利待遇信息、社会责任信息、荣誉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
第八条 禁止发布会员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由协会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由协会负责;由协会对外采集的信息,协会仅对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条 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有关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提供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协会对信用良好的会员单位采取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业内部通报表彰;
(二)通过协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宣传;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会员级别上调申请;
第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会员单位,协会将采取口头提示、书面警示、约谈会员单位负责人等措施,促使企业加强诚信经营意识、提高信用水平。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会员单位,协会可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协会内部评优评先活动或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二)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三)不予受理上调会员等级申请;
(四)暂停其评估报告的备案;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规定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降薪、停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滥用会员单位信用信息,违法限制会员单位正常活动;
(二)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采集会员单位及其有关个人信用信息;
(三)越权查询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四)未经授权披露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六)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