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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企业人力资源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9-03-01  浏览次数:367

自贡市企业人力资源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自贡市企业人力资源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加强协会各会员单位的品牌建设、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用以指导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建设,提供诚信服务,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 重视法制学习,开展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意识,树立诚信理念。法制学习和诚信教育是各会员单位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应切实做到有学习计划、有教育内容、有制度保证、有考核检查,并有针对性地将诚信建设与具体业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在全体员工中树立诚信理念,在服务实践中提升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设立条件,而且做到

(一)业务范围、经营内容与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一致,不准违规或超范围经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的生产性服务行业。

(二)有健全可行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和工作规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准备;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素质高、懂业务、技能好的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信誉,工商、税务、劳动等各项年检无不良纪录。

第四条 规范业务流程,推行服务公示。各会员单位在经营场所要公示单位证照、经营产品、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可靠,自觉维护劳动者与客户的充分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严格合同管理,履行服务承诺。各会员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全面、合规地体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规定。与客户签订的各类商务协议,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既满足客户需求,又经得起法律的审核。合同或协议明确的内容必须忠实履行,严格按业务规程和标准提供保质、保时、保量的服务。

第六条 以人为本,诚信用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和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扣押他们的身份证、学历原件、资格证明、人事档案,不得向他们收取就职押金,不得阻拦他们的合理流动,并要全力保障他们在工作期间的劳动安全。

第七条 坚持服务反馈,跟踪服务效果。各会员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满意度的调查,主动回访客户和劳动者,认真收集在诚信经营方面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要在第一时间落实整改措施和有效回应与解决投诉、纠纷等问题。

第八条 鼓励公平竞争,营造市场环境,支持合作共赢,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倡在会员单位间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的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人力资源服务事业发展、进步的经营行为与不正当竞争。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发展会员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双边或多边的业务交流,支持多种形式的知名品牌、先进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反对相互串通,进行价格垄断。

第九条 约定竞业限制,维护人才流动秩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业务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各会员单位聘用在其他会员单位工作过的经营人员,应自觉维护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泄露原单位的业务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遵循市场活动的公开性原则,在单位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业务经营情况、诚信守诺情况等方面,自觉接受工商、税务、劳动、新闻媒体等相关方和用户的公共监督。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公约将报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各行业协会指导、引领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对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经营情况和数据采集工作,各会员单位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提供反映自身经营情况的各项真实数据。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争取成为国家、省、市或所在地区的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对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将予以宣传和表扬;对于违反本公约会员单位,各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予以批评和惩戒。

第十三条 本规约经20192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