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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高层次人才“双千计划”自人才

发布日期:2018-11-01  浏览次数:829

  自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自人才〔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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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实施自贡市高层次人才“双千计划”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人才集聚地的意见》,为加快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实施自贡市高层次人才“双千计划”(即自贡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千人计划”和自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印发执行。
  
  附件:1. 自贡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2. 自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5月28日
  
  附件1:
  
  自贡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千人计划”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千人计划”是指在市内现有人才中重点培养扶持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升级换代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创业创新团队,重点培养支持市杰出创新人才、市优秀专家、紧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1000名左右。
  
  第二条  目标任务。2018年,在市内现有人才中重点培养支持20个优秀创业创新团队,重点培养扶持市杰出创新人才50名、市优秀专家80名、紧缺人才1000名左右。
  
  第三条  总体思路。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千人计划”坚持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并重的原则、坚持统分结合的原则、坚持产业导向和项目带动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各种资源优化配置,为加快“五个自贡”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二章  培养对象
  
  第四条  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千人计划”分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紧缺人才四个类别实施。
  
  第五条  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中以领军人才为核心,以科研项目和平台为载体,取得突出创业创新实绩、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群体:
  
  (一)创业创新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近4年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或科技项目研发,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对我市产业发展起到了实质性推动作用;
  
  (二)团队带头人应是相关产业领域内全国知名、省内领先的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团队成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40%;
  
  (三)团队创办企业已有一定规模并产生经济效益,或创新项目已在自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
  
  优秀创业创新团队分A、B、C三种类型,根据在自贡所作贡献进行认定。A、B、C类团队应分别在近4年内实现年税收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  杰出创新人才,是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杰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
  
  (一)在学科建设或应用性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我市领先,达到全国、全省一流水平;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创造性地解决关键难题,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我市领先,达到全国、全省一流水平;
  
  (三)在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科、经济金融、现代管理等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我市领先,达到全国、全省一流水平。
  
  第七条  优秀专家,是指在我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
  
  1.近4年获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中处于引领地位,近4年领衔过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第一主持人;
  
  3.在我市社会事业发展和重点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近4年来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的主研人员。
  
  第八条  紧缺人才,是指列入《自贡市紧缺人才导向目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急需紧缺人才: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高级技师;
  
  (二)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主研人员;
  
  (三)我市重点产业、行业,重大项目、工程,社会事业发展紧缺的其他人才。
  
  第九条  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和紧缺人才根据在自贡所作贡献和相应条件评选命名,管理期均为4年。优秀创业创新团队评选每年进行,每次不超过4个。杰出创新人才评选每年进行,每次不超过10名。优秀专家、紧缺人才每2年评选一次,优秀专家每次不超过40名。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特别资助。对入选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千人计划”的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按照A、B、C不同类别,分别给予每个团队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特别资助。特别资助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表彰激励。对杰出创新人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优秀专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在管理期内每年发放一定的人才津贴。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奖励经费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付。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对各类优秀人才发放人才津贴。
  
  第十二条  培养深造。每年选送部分优秀创业创新团队带头人、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紧缺人才分别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著名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研讨交流。组建自贡市优秀人才联谊会,每年开展专题交流活动,搭建本土优秀人才之间、本土优秀人才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鼓励各学术团体举办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事业支持。注重选拔优秀创业创新团队带头人、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担任科研机构或重大课题组负责人,大力推荐其进入有关学术团体和各级评审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优先推荐其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紧缺人才优先晋升。
  
  第十五条  帮助协调解决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等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入学、就医等实际问题。每年确定一定的事业编制岗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择优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到事业单位工作,由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组织实施。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的子女在市入托入学,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政策协调入学。杰出创新人才享受就诊“绿色通道”,由各级人社、卫生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章 评选组织和程序
  
  第十六条  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遴选命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评选程序为:
  
  (一)自主申报。各区(县)、各部门负责推荐本区域、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团队)。推荐的候选人(团队)需提供能反映能力水平和创业创新实绩的成果和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凡涉及经济效益的材料,要有财税部门的证明)。
  
  (二)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候选人(团队)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团队)。
  
  (三)专家评选。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建议名单。评委会专家根据当年度有效候选人(团队)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
  
  (四)确定人选。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对入选人(团队)进行考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考察意见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审核命名人选和团队。
  
  (五)批准命名。经公示无异议,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将评选结果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紧缺人才遴选由市重点人才10项计划的牵头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紧缺人才目录由区(县)、相关部门或用人单位提出,经主管机关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委组织部审定并对外发布。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委组织部审批,享受特殊支持政策。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千人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实施,各区县、各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配合。
  
  第十九条  加强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优秀创业创新团队、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每半年定期向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报告创业创新、岗位工作情况。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管理期满后,除做出新贡献外,原则上不再参加相同项目人才评选。紧缺人才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报。
  
  第二十条  建立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现有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如有外流意向,应当查明分析原因,及时向市人才办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在全市范围内相关行业交流、部门内部调剂、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等措施,与用人单位共同做好优秀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相关荣誉的,或取得荣誉后违法犯罪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助资金监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资金监督小组,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已执行的同类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自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是指从市外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顶尖创业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优秀专家和紧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共约1000名左右。
  
  第二条  目标任务。到2018年,从市外引进顶尖创业创新团队10个、领军人才50名、优秀专家80名、紧缺人才1000名左右。
  
  第三条  总体思路。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坚持高端引领、以用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产业导向和项目带动原则,围绕节能环保及高端装备制造、盐及盐化工、新材料等优势产业,围绕规划建设交通、财税金融、商贸旅游、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现代农业等重点行业,突出企事业单位主体作用,面向市外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分顶尖创业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优秀专家、紧缺人才四个类别实施。
  
  第五条  顶尖创业创新团队,是指已落户自贡市,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群体:
  
  (一)创业创新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省内一流水平,拥有符合企业核心产品需求的授权发明专利,能在较短时间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
  
  (二)团队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自主创业经验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过高层职位,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状况,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团队成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名;
  
  (三)团队在自贡所创办企业已有一定规模并产生经济效益,或创新项目已在自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
  
  顶尖创业创新团队分A、B、C三种类型,根据在自贡所作贡献进行认定。A、B、C类团队每年应分别实现税收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  领军人才,是指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领衔重大课题攻关的高层次人才。
  
  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国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或评审组认定在某一领域、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
  
  第七条  优秀专家,是指在市一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
  
  1.近4年获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近4年领衔过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第一主持人;
  
  3.在市级社会事业发展和重点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近4年来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的主研人员。
  
  第八条  紧缺人才,是指列入《自贡市紧缺人才导向目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急需紧缺人才: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高级技师;
  
  (二)我市重点产业、行业,重大项目、工程,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急需、特需人才。
  
  第九条  顶尖创业创新团队评选每年进行,每次不超过2个。领军人才评选每年进行,每次不超过10名。优秀专家和紧缺人才评选每2年进行,优秀专家评选每次不超过40名。顶尖创业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优秀专家和紧缺人才管理期均为4年。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创业资助。对入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的顶尖团队,按照A、B、C不同类别,分别给予每个团队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创业资助。创业资助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  安家补助。对入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签约不少于4年并落户的领军人才,给予每人不低于10万元安家补助和10万元科研津贴;对入选的优秀专家,给予每人不低于5万元安家补助和5万元科研津贴。领军人才、优秀专家安家补助和科研津贴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付。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对各类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补助,其中对签约不少于4年并落户的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及高水平体育人才,给予每人10万元安家补助。其他人才安家补助(含领军人才、优秀专家安家补助高于10万、5万元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确有困难的,经用人单位申请,由政府研究,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引才奖励。对依托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引进两院院士、博士后,由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分别给予引进单位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与引进人才的联合技术攻关。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建站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经济效益的,进行评选奖励。博士后出站后留在自贡工作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给予安家补助。引进人才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由人才开发资金给予引进单位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职级待遇。事业单位引进的领军人才、优秀专家、紧缺人才,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管理权限内按高限确定岗位等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所聘岗位在全市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帮助协调解决引进领军人才、优秀专家、紧缺人才配偶随迁、未成年子女入学、就医、住房等实际问题。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安置或推荐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对口进行安置。每年确定一定的事业编制岗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择优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引进人才配偶到事业单位工作,由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市入托入学,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政策协调入学。引进领军人才,享受就诊“绿色通道”,由各级人社、卫生部门负责落实。优化人才居住环境,在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规划建设人才公寓,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鼓励区县、工业园区、企业建设人才公寓,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优惠。
  
  第六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五条  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的引才及资助程序为:
  
  (一)发布引才目录。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集各用人单位需求,每年汇总形成全市人才引进目录,并对外公开发布。
  
  (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才,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按相关法规政策和程序,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开通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符合顶尖创业创新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优秀专家条件的,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手续时,受理单位应最大限度减少办理程序和时限,办理引进手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三)申请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符合顶尖团队、领军人才、优秀专家条件的,通过引才单位向区(县)人才办或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由相关部门或区(县)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办。
  
  (四)评审确定顶尖创业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顶尖团队、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升级换代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经批准的顶尖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自贡市特聘专家证书》。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实施,各区县、各部门及用人单位配合。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整个计划的统筹工作,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引才目录,协调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待遇。各行业(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级相关部门归口负责。各区县组织、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建设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等工作。
  
  第十八条  突出重点按需引进。每年根据引才目录和人才需求,确定重点引才目标和重点地区,开展组团赴外招才引智活动,促进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充分对接。聘请一批引才工作顾问,促进“以才引才”。发挥在外招商机构作用,推进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
  
  第十九条  完善评价机制。对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列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掌握联系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各区县、各部门要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水平,以及引进后的工作业绩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加强动态管理。管理期内,顶尖创业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优秀专家每半年定期向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报告创业创新、岗位工作情况。顶尖创业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优秀专家、紧缺人才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参加高层次人才培养“千人计划”评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如有外流意向,应当查明分析原因,及时向市人才办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在全市范围内相关行业交流、部门内部调剂、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等措施,与用人单位共同做好优秀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相关荣誉的,或取得荣誉后违法犯罪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资助资金监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资金监督小组,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已执行的同类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